张总通过朋友介绍,联系到我们公司,我们了解他的具体情况之后,给他提供了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,成功为他节税10万元,具体情况我们如下:
张总投资A企业100万元,取得A公司的100%的股权。二年后,张总将股份转让给关联人李**,转让价格仍为100万元,转让之时,A公司的净资产为150万元。则按照国税函规定,对于平价或低价转让且无正当理由的,税务部门可参照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核定转让价格,即转让价格应不低于转让时A公司的净资产,即转让价格应不低于150万元,则张总应交纳个人所得税(150-100)*20%=10万元。如转让给李**后,A公司分配股利50万元,则李**还需要交纳红利个人所得税:50*20%=10万元。以上合计交纳个人所得税为20万元。
为规避这一政策规定,公司团队,结合实际情况,建议在转让个人股权时,应采取先分配后转让的策略:
在张总准备转让A公司股权时,可先考虑让A公司分配股利50万元,张总取得股利应交纳个人所得税:50*20%=10万元,分配股利后A公司的净资产降至100万元,这时候张总再转让股权,则符合国税函〔2009〕285号的规定,转让价格等于净资产的份额,无需再补交税款。这时候,本次转让行为加股利分配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,比上例减少10万元。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个人转让股权的税收征管新规定,按照税务新政,结合新政策,优化资产结构,成功帮助企业及其个人,少缴纳个人股权转让个税,我们团队,目前在上海区域,已经服务几十家有股权转让需求的公司,通过优化股权结构,成功帮企业节税。